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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
窗口名称:企业开办专区综合窗口
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,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、合伙协议书、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
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。未经登记,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。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、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。
《合伙企业登记(备案)申请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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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,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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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第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条,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第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条,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。
问题1: 可否留一下咨询电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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